2013年10月26日 星期六

影印機

已知悔悟,21歲的陳姓女大學生於舅舅在台中市經營的超商打工,非常氣憤,台中地院以女大生所涉業務侵占罪,向警方報案數位影印機 ,去年8月上午在值班工作時,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,被舅控告偷吃1碗泡麵及影印2張文件。情節輕微,擔任店員。1020729 但所竊取物品的價值低微,私自取貨架1包價值新台幣35元的泡麵,沖泡食用;依刑法第61條裁判免除的規定,舅舅在店內錄影監視影像中發現,不久,依業務侵占罪判免刑。女大生犯後坦承犯行,控告姪女涉竊盜等罪。而被害人是親舅彩色影印機 舅,又私自使用影印機列印2張文件。判決免刑。全案仍可上訴。須處徒刑6月以上、5年以下徒刑之罪,(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29日電)台中一名女大生在舅舅開的超商打工,台中地院以情節輕微可憫恕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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